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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交通學院章程(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山東交通學院(以下簡稱"學校")。
學校英文名稱為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學校法定住所:濟南市長清大學科技園海棠路5001號。
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設立多個校區。現有長清校區、無影山校區、威海校區。
長清校區位于濟南市長清大學科技園海棠路 5001號;
無影山校區位于濟南市天橋區交校路5號;
威海校區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15號。
第三條
學校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辦、山東省人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與山東省交通廳共管、以山東省教育廳為主。
學校為非營利公益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立足山東,面向全國,為區域經濟社會和交通運輸業發展服務,堅定不移地把學校建成特色鮮明的應用型高水平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繼承和弘揚以"艱苦奮斗,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為核心品質的"交院人"精神。學校堅持以人為本、特色立校,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優勢,堅持走產學研合作之路,培養區域經濟社會和交通運輸業發展需要的應用型 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宗旨與使命
第一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
第二條
學校的使命是:堅持立德樹人,繼承和弘揚“交院人”精神,培養具有愛國主義精神、國際化視野,富有創新意識和實干能力的交通事業一線有成長力的工程師與管理者。
第三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是:立足山東,服務交通,把學校建設成為國內知名的具有鮮明交通特色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建設以路、海、空、軌綜合交通類學科專業為骨干,工、管、理、文、藝、經、法等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五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穩步發展成人高等教育,大力發展繼續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學校根據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七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形成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學歷教育體系。
第八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特別是交通運輸事業發展需要、學校實際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招生計劃,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第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
十一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交通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議議事規則是:
(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主持時,可以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成員提出或職能部門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二)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黨委書記、校長和2/3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
(三)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以贊成意見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四)對于黨委會議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要按班子工作分工和崗位責任認真組織貫徹實施。重大問題的落實情況,要向黨委報告。
第三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山東交通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五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者校長委托的其他校領導主持召開,會議組成人員為校長、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等,根據會議討論內容,黨委有關負責人和紀委書記參加,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議議題由各單位、部門經分管學校領導同意后提交議題報學校辦公室匯總后由校長審定,或由校長直接確定議題;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決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以及其他教輔機構。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系)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部、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基本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九條
學校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和學院(部、系)黨員人數,在學院(部、系)設立相應的黨的基層組織。各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八條
學院(部、系)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重要事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學院(部、系)黨委(黨總支)書記和院長(主任)是主要負責人。學院(部、系)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黨委(黨總支)工作,全面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院長(主任)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學術組織
第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應充分發揮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學術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術機構設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研、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研、科研重大項目申報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結合學校實際,依據本章程和相關規定,制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序、增補或換屆辦法,相應調整學校學術事項和相關事務的決策機制與程序,建立健全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公示制度等,明確其他本章程未盡事宜。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根據需要,在院(部、系)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履行學位評定和授予的職權;涉及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等學位制度整體設計的事項,應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25 人組成,設主席1 人,副主席1~2 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員會成員由學校各有關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學校學術水平較高的教學和科研人員組成。委員名單由學位評定辦公室提名,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各二級學院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5-7 人組成,設分委員會會主席1 人(由學校學位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其人選由學院推薦,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辦公室,代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職責。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校長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實施細則行使權利。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依法選舉產生。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第五條
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在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發展機會。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實踐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公平參與各級各類學生組織的管理活動;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范,踐行學術誠信;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對達到學校學業標準的學生頒發相應學業證書。
第六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校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七章:教職工
第一條
教職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按時、按規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及聘約合同規定其他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敬業樂業,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嚴謹治學,服務社會;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誠實守信,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尊嚴,遵守學術規范;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聘約合同規定其他義務。
第四條
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員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七條
學校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教職工本人。
第九條
學校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工資分配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八章:交流與合作
第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條
學校依據發展需要成立學校理事會。
學校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單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咨詢議事機構。
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并設志紀念。
第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基金會,遵循捐贈自愿原則,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強辦學實力。
第五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學術和教育合作。
第六條
學校依法面向公眾開放辦學資源。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九章:資產與經費
第一條
學校致力于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三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采取多種方式,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第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條
學校依法妥善管理和使用辦學經費,勤儉辦學,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學校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依照學校相關規定,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章:學校標識
第一條
學校校訓是“明德至善 格物致知”。
第二條
學校校風是“嚴、尊、勤、全”。
第三條
學校校徽采用圓形樣式,以“交”字的篆書為主要設計元素,上部為學校英文名稱,下部為學校中文名稱。
第四條
學校校歌為《山東交通學院校歌》。
第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歷10月18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黨委會討論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二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準則,學校及各單位(部門)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定、辦法及具體實施細則。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三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四條
本章程中學校指山東交通學院,學院指學校內設的二級學院;校長指山東交通學院院長,院長指二級學院院長。
第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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